规章制度

院级规章制度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日期:2026-05-26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作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生劳动教育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中、高职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充分发挥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生工作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协调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设岗原则:

(一)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目的在于解决学生经济上的困难,同时作为开展劳动教育的重要阵地。勤工助学学生只能协助各用工部门从事事务性辅助工作,各用工部门不得让勤工助学学生完全代替部门人员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严禁让学生从事与岗位业务无关的工作,违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该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八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均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用工部门需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岗位设置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学生资助中心与用工部门、学生签订协议书。各用工部门应有专人以工作量来统筹和管理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定期做好岗位计划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章 岗位申请和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且在班级贫困档案库中;

(二)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有余力;

(三)履行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工部门达成的协议或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在岗位审批通过后一周内面向学生公开发布。校内用工部门统一组织学生应聘选拔,并将录用结果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当限于课余时间和假期。用工部门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考核结果。每月30日前将勤工助学考勤表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条 用工部门应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开展上岗培训,重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养成劳动习惯,学会必要的劳动技能。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针对用工部门和上岗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定期开展督查。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在系部初审的基础上,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审核,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社会或个人招聘的赢利性岗位应及时到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学生个人开展的自主创业性生岗位须经学院同意。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团体在校内进行各种非法商业活动。主要包括: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品买卖;未经允许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招聘活动的传单和海报 冒用学院或集体的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营行为等。

第六章 院内用工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各用工部门对所设置的岗位及在岗学生负有监督、管理之职,并对上岗学生的安全负责。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规章制度教育、安全教育,并指定专人担任上岗学生的指导老师。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应以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为原则,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不得要求学生请假或旷课工作。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每学期末分别对聘用学生上岗表现情况做出综合鉴定,及时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岗位及上岗人员有变动时用工部门应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报备。

第七章 上岗学生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上岗学生应妥善处理好勤工助学与专业学习的关系,确保正常学习不受影响,上岗期间如一学期有两门(含)以上不及格者,下学期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

 第二十三条 上岗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学生资助中心和用工部门管理,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有事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勤。要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能力,按时保质完成岗位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岗学生如要提前退出勤工助学岗位,应以书面形式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生资助中心审批。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者,按自动退岗处理,并影响后续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统一由财务处管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做出资金使用计划,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酬金;勤工助学培训及交流活动经费;勤工助学的表彰奖励经费;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二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