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发〔2025〕18号)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优中选困”的原则在学院层面进行等额评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籍在校二、三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属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及高消费现象(如使用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
(五)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体育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评选学年无不及格课程和补考科目,无留级、降级、跟班试读等学籍变动现象;
(六)集体荣誉感强,踊跃参加各类竞赛、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七)无恶意拖欠学费现象。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选、审定。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乌兰夫奖学金及筑梦奖学金等。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学生申请—系部评审—学院审议—教育厅审批
(一)学生申请。每年9月2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线上填写《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交班主任审核;
(二)系部推荐。各系部成立以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组。各系部按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对学生进行综合排名确定推荐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线上审核通过,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此项工作于每年10月10日前完成。
(三)学院审议。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学生工作处按30%的比例对各系部提交的初审名单进行抽查核验,结合抽查结果研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于每年10月25日前将评审资料上传国家奖学金信息网。
(四)教育厅审批。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乌兰夫奖学金及筑梦奖学金等。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厅批复,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由学院印发的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在评选过程中,不符合奖励条件,弄虚作假者,按照学校《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相关处分,并追回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切实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管理工作,各系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做到坚持物质帮扶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优良品质。
第十三条 系部严格执行本规定,同时应接受学院纪检、学生工作处、计财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若在后续的资助工作中,发生资助标准调整或资助范围变化的情况,直接根据新标准执行,不再修订制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