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学院对品学兼优学生的激励及关怀,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教发〔2025〕18号)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奖学金由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设立,用于奖励高职全日制二、三年级及(3+2)转段后二年级有学籍的学生中学业成绩优异且综合素养优良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学院奖学金奖励标准:一等奖学金:1200元/年·人;二等奖学金:1000元/年·人;三等奖学金:800元/年·人。
第四条 学院奖学金奖励范围:
奖励人数以同年级同专业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学生人数的10%核定。其中一等、二等奖学金均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学生人数的3%比例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学生人数的4%比例评定。当计算一、二、三等奖学金的人数出现小数时,在保证总获奖人数不变的前提下,以小数点后最大的一项四舍五入进位。
第五条 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现象;
(二)勤奋学习,学业成绩无不及格成绩和补考科目,体育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集体荣誉感强,踊跃参加各类竞赛、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三)无恶意拖欠学费现象。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学院奖学金评审程序:
学生申请—系部评审—学生处复审—学院审批。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通线上填写《高职学生学院奖学金申请表》向系部提出申请,递交;
(二)系部评审。系部按专业根据上一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初步提出名单在全系各班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后建立档案
(三)学院审批。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核查各系上报的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人数、奖励标准等基础数据,汇总并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监督处理投诉;公示无异议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院财务统一发放。
第七条 评审要求
同一学年内,学院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院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上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审程序结束后按标准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由学院统一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条 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要切实加强管理,各系认真做好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的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引导、培养他们成长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新一代有为青年。
第十一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组保障奖学金专项使用,专款专用。奖学金评审、发放全过程接受学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若在后续的资助工作中,发生资助标准调整或资助范围变化的情况,直接根据新标准执行,不再修订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