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23〕37号)精神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助学金由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设立,用于资助高职全日制及高职(3+2)4、5年级有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评定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 学院助学金受助标准为400—600元,具体金额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评定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奖助勤资助的学生。
第五条 学院助学金受助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情况;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艰苦朴素;
(四)勤奋学习,热爱班集体,积极上进,能够参加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公益活动。
(五)无不良生活习惯(如酗酒)及高消费现象(如添置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
第三章 评定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学院助学金评定程序:
学生申请—班级评议—系部审核—学院审批。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填写《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评议。各班级评议小组梳理本班已纳入学院贫困档案库,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助勤资助的学生,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名单在班内进行不少于1天的公示。
(三)系部审核。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上报名单进行严格审核,综合考虑学生情况后确定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建立档案。
(四)学院审批。学工处核查各系上报的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汇总并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监督处理投诉;公示无异议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组审定;审议通过后,报学院财务统一发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院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每学年评审1次一次性发放。凡有下列情况者,要第一时间上报异动并明确停发或追回的时间节点,情节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二)发生休学、留级、跟班试读、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者;
(三)在学院助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者;
(四)平时生活中不合理开支,滥用助学金,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九条 学工处要切实加强管理,各系认真做好学院助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学院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引导、培养他们成长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新一代有为青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资助工作专项组积极协调各部门,保障助学金专项使用,专款专用。助学金评审、发放全过程接受学院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若在后续的资助工作中,发生资助标准调整或资助范围变化的情况,直接根据新标准执行,不再修订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