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内教发〔2021〕13)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院所有的中、高职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院及各系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学院贯彻落实各级学生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资助完成学业,又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小组总人数占班级总人数的10—15%。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具体工作。评议小组成立后及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成员名单。
(二)各系成立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系学生科科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及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成员名单。
(三)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政策执行督导、抽查工作,确保政策精准落地;通过上级资助中心、民政局、工会等部门收集整理数据,为困难学生的认定提供大数据支持。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八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A(特别困难)、B(困难)、C(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A级(特别困难)
1.经农牧和科技局乡村振兴促进中心认定的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3.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4.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
5.经县级以上总工会认定的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不得要求A类学生及其监护人临时开具任何贫困证明材料,此类学生须在学生工作处提供的重点保障学生名单里,或提供相关部门、机构出具的有效佐证材料。
(二)B级(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包括:
1.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的;
2.父母一方已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来源减少、生活负担加重,进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学生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抚养,且抚养人无稳定收入来源、年老体弱或患有疾病,家庭经济难以保障学生在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的。
B类学生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三)C级(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包括:
1.学生为单亲离异家庭子女,抚养人收入微薄且无其他经济支撑,难以足额承担学生学费及在校基本生活开支的;
2.学生家庭人口数量较多,劳动力占比低,经济负担较重,无法充分保障学生就学需求的;
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新学年开学半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系部审核—学院审批。
(一)提前告知。学院通过迎新系统、录取通知书中的资助二维码等有效方式,向大一新生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下载途径,通知大一新生和二、三年级学生提前准备佐证材料。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通过线上申请,按时向班主任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送班主任核对,复印件由各系存档备查。
(三)班级评议。新学年开学时,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按照认定依据和等级进行班级评议,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进行不少于1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线上审核通过,提交系认定工作组复审、公示、建档。
(四)系部审核。系认定工作组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核会议,负责审核所属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认定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后进行线上审核通过,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批。系部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五)学院审批。学生工作处抽查、汇总各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组审批。资助工作专项组审批通过后,由学院分管领导进行线上审批。
(六)春季学期开学第一个月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退出机制:对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的学生,及时调整资助档次或取消资助资格,对于转出或退学的学生取消资助资格,避免资源浪费。新增纳入:对因家庭突发严重困难而新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及时纳入资助范围。
(七)建档备案。各系和学生工作处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生工作处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四)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消费水平高于我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五)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六)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七)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八)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重大致困情
况的;
(九)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十)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况。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各系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各系对每学年的认定工作负责,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每年按一定比例抽选核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核查佐证材料、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已认定资格并追回已获资助资金,学校要在全校进行通报并记入学生档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各系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时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