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院级规章制度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 日期:2026-05-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2021〕310 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教规〔2023〕37号)文件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各系部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系学生科科长、教务科科长及全体辅导员为成员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助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各班成立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生活委员和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需在系学生科备案存档。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700 元,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将资助资金分为三档,每档的具体金额由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如酗酒)及高消费现象(如添置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

评审要求与程序

 国家助学金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任一项

第十  评审程序

学生申请—班级评议—系部审核—学院审批

(一)学生申请。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向系部提出申请,递交《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新申请学生依据评审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初审名单在班内进行不少于1天的公示。对二、三年级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由系部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

  1. 系部审核。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上报名单进行严格审核,综合考虑学生情况后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建立档案。

    学院审批。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核查各系上报的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汇总并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监督处理投诉;公示无异议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院财务统一发放

    第十  加强宣传,严格执行国家助学金评审原则与程序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全体工作人员和学生要做到严格责任纪律、严格标准程序、严格时间观念。不准暗箱操作;不准弄虚作假;不准轮流坐庄;不准摊派截留;不准平均分配;不准缓发少发;不准充抵班费;不准挤占挪用;不准扣罚惩罚;不准吃拿卡要。评审工作中,凡违反“十不准”要求的,经调查核实的,限期予以更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 国家助学金评定后,凡有下列情况者,一经核实,须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停发或追回所发的助学金,情节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享受助学金资格

    )发生休学、留级、跟班试读、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者;

    )在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追回全部资金

    )平时生活中不合理开支,滥用助学金,造成不良影响者。

     监督与检查

十四 助学金申报、评审等纳入纪检处的监督检查范围。

十五 各系部要重视国家奖助学金学生信息档案管理工作,对评选各种资料、会议记录等妥善留存,并建立档案。

第十 学工处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各系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  学生在受助期间,被取消国家助学金获助资格的,可将该资格转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

十八 若在后续的资助工作中,发生资助标准调整或资助范围变化的情况直接根据新标准执行,不再修订制度

第十九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