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完善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 〔2024〕181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内财教〔2024〕1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教〔2024〕1683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我院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中职国家助学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生活俭朴,无不良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及高消费现象(如添置高档生活、娱乐用品及高档通讯工具等);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
(一)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牧区户籍(含县镇,如某某镇、某某县、某某旗等均在范围内)在校学生;
(二)城市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实习学生:经学校安排的或由学校批准的教育教学活动属于实习,同时符合中职国家助学金其他条件的,可以给予资助。
(四)单招离校学生:学生在完成全部教育教学安排,经学校批准后离校,春季学期可以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中职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一档每生每年2300元,二档每生每年1500元。
一档:1.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为“A类”的学生;2.大兴安岭南麓山区(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 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燕山-太行山区(化德县、商 都县、兴和县)农村牧区(不含县城)学生。
二档:其他学生。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在助学金评审期间,要遵循学生申请—班级评议—系部审核—学院审批机制。
(一)学生申请。学校通过迎新系统和资助政策二维码将《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传递给新生,新生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二、三年级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由系部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
(二)班级评议。班级成立以班主任、学生代表(占班级人数的10%)担任评议小组的成员,对申请学生依据评审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名单在班内进行不少于1天的公示。公示无异后填写《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
(三)系部审核。系部成立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系学生科科长、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名单进行严格审核,综合考虑学生情况后确定推荐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建立档案。
(四)学院审批。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核查各系上报的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汇总并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接受监督处理投诉;公示无异议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专项组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院财务统一发放。学工处学生资助中心及时将助学金受助学生情况录入到全国资助管理系统。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各系建立国家助学金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公示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建档备查。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1次分两学期发放。凡有下列情况者,要第一时间上报异动并明确停发或追回的时间节点,情节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者。
(二)发生休学、留级、跟班试读、退学、转学等学籍变动者;
(三)在助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弄虚作假者;
(四)平时生活中不合理开支,滥用助学金,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若在后续的资助工作中,发生资助标准调整或资助范围变化的情况,直接根据新标准执行,不再修订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