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院级规章制度

阿拉善盟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 日期:2026-04-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优化校园环境,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中职学生,根据教育部、自治区、盟教体局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中职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

一、 (处分期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6个月);

三、 (处分期9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12个月);

五、开除籍。

凡受处分学生必须如实写出其错误的事实经过,并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写出认识深刻的书面检查;凡目击者都有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调查处理和提供书面旁证材料的义务。

第五条 通报批评: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可由系部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留校察看

非毕业班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处分;经学校确认有良好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处分;仍不改正错误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待该生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由学校审查核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劝退工作:

学生违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系部应在开除学籍前,进行劝退处理,确保学生及监护人知晓学生在校违法、违规、违纪的实际情况,对不接受劝退的,严格按照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条 开除学籍:

一、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并按学生登记的地址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逾期不办理或拒不办理手续无理取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强制执行。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将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九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或作伪证,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者;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规、违纪;

四、多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违纪的群体违纪的为首者;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揭发其他违纪事实的,有悔改表现的(考试作弊违纪者除外);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它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构成刑事犯罪者。

二、破坏公共财产,盗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三、打架斗殴、行凶、赌博、盗窃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四、留校年,经教育不改者。

五、一学期旷课超过九十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六、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情节较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校期间,态度恶劣,目无组织,对抗管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煽动闹事或带头罢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妨碍教师上课、扰乱集体活动秩序、辱骂教师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等依法或依学校规定执行公务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勒索财物者,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小偷小摸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含作案未遂),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300元,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有胁迫、威逼、诱骗等情节的根据作案价值给予上述情况同等处理;

六、明知他人偷窃,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混淆视听,进行销赃、窝赃的,与作案者同论;

七、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私财物而拒不赔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损坏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损坏价值在800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一次或多次损坏财物,情节、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隐匿、毁弃、私拆单位或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非法经商活动、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的,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网暴、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

未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打架者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须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分。

四、伪证者

故意为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属于肇事、策划、打架、参与者,在应给处分基础上再加重一级处分。

五、校内外聚众斗殴

为首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伤他人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同时加重一级处分;属于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网暴

学生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侮辱、诽谤、泄露隐私、人肉搜索、恶意围攻等侵害他人权益的网络暴力行为。轻微较情节、影响较小,经批评教育后能够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多人或多次实施,造成受害者情绪波动或学习生活方面的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胁迫他人参与围攻、传播隐私影像、致受害者心理严重受损或引发舆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确需承担医疗、误工等费用拒不承担的从重处理;屡教不改、造成受害者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非有突出表现者,一律不得提前撤销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饮酒、吸烟、起哄、赌博:

一、严禁在校园内外饮酒

对于饮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于酒后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严禁在校学生校内吸烟

违反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再次被发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禁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起哄

乱喊乱叫起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敲击物品,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甩、砸物品,投扔杂物、火种,泼水,放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或影响较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当时未确定具体违反者,在场人相互包庇隐瞒,则给予所有在场者通报批评。

四、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参与赌博,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参与赌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赌资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作伪证者,给予参赌博同等处分。

第十八条  妨碍他人或对他人有丑化、侮辱、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丑化、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或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引起公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男女学生在校期间应自尊自爱,保持平等、友好、纯洁、健康的关系:

一、恃强凌弱,欺负同学,勒索同学或逼迫其为己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男女学生交往中,因行为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偷拍、滋扰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夜总会、KTV、宾馆、饭店等场所参与陪侍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组织、介绍、容留、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日常行为规范:

学生应当注意道德文明,遵守中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违反者,可视情节给予提醒或批评教育;影响不良、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处分期内多次违反日常行为规范者,视情节逐级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休息的重要场所,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管理细则》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行为,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校内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夜不归宿、晚归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宾馆开房)住宿过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再次违纪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在外租房(宾馆开房)住宿过夜引发纠纷的,由本人及同行者承担一切责任,学院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章用电或者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发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移动、拆装宿舍内外电器、乱接电源;擅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棒、电热毯、洗衣机、电视机等大功率及不安全电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存放或使用酒精炉、易燃易爆品、有害物品、管制刀具等及在学生公寓内做饭、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内吸烟、喝酒,带动物进入公寓或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由于过失损坏公寓设施设备或他人财物,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翻窗跳楼逃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累计旷课或无故迟到、早退、旷操的情况做以下处理:

一、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为旷课1学时(迟到、早退分别以课程前后15分钟为依据界定),旷操累计2次为旷课1学时。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0-15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16-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30-4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50-6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70-9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一学期累计旷课90学时或一学年累计旷课108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等设备技术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盗窃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法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使用他人计算机、电话等设备,造成经济损失、内容丢失、被窃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转载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告的信息至通信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其他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和传播不健康内容,编造虚假言论和信息对社会、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伪造、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按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或伪造公、私印章,档案、试卷等物品,或违反学院保密有关工作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涂改或伪造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性文件、有价支付凭证、各类获奖证书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借用证、成绩单等重要材料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伪造、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个人校园出入证转借校内多人使用,分别给予持、借人警告及以上处分;转借校外人员并进入校内引发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或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并依法予以惩处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隐瞒病情(传染疾病),拒不配合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窃他人信息,故意泄露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体检或体质健康达标测试中为他人参加测试或由他人代替测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如实提供各类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诽谤、污蔑,传播不实信息、发布不良视频及评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捏造事实,诽谤、污蔑他人及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虚假证明,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传播不实信息,发布不良视频及评论、转发不良言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组织和参与放高利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藏匿、携带、持有、制造、贩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藏匿或持有枪支、弹药、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及公共安全物品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传播宗教信息、发展教徒和私设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在互联网上发表危害社会安全与稳定的言论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扰乱校园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以上未列举的其他涉及违反学校治安、消防、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者,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或较大影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治安、消防、安全等的处罚。

 

第四章 处分报批程序、权限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由所在系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意见,附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以及旁证等书面材料(涉及旁证材料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实物证据需拍照存档、电子证据在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同时PDF材料呈现),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视情节及时在全院或系、校区、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三十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一、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学生所在系部应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再作出处分意见。

给予违纪学生记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所在系部查证,经系部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由所在系部查证,经系部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

达到开除学籍处分,并不接受劝退处理的,由所在系部查证,经系部讨论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研究后,提请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最终由院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系部进行处理。

处分决定由所在系以处分决定告知书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告知日期以接收人签收日期为准;无法告知的可通过社区协助通知;如接收人拒绝签收,须进行文字说明,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处分决定书中要明确告知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被处分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可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当年无资格评定奖学金及各类先进称号,处分期内取消助学金享受资格(助学金已发放需追回);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无资格评定奖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半年以上的学生,毕业时是否发毕业证书由学院行政办公会依据其表现研究决定。对毕业时所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不足半年的学生和仍处于留校察看期的学生发结业证书,在此后半年至一年内该生可向学院教务处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是否换发毕业证书由院长办公会依据其表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1. 第五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做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应当在规定申诉期内提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诉书应当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申诉书应当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理由及申诉意见。

    第四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四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处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申诉复查若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决定;若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处理决定做出机构。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做出复查结论时,应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应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2. 第六章 撤销学生处分条件、工作程序

     

    第四十九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经考核达到本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申请时间:警告、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9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

    第五十条 撤销处分的必备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二、遵守教学秩序,努力学习,成绩有明显的提高;

    三、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

    四、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五十一条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和性质作如下规定:

    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达到撤销处分的必备条件即可申请撤销处分;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前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1/2;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前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1/2。

    第五十二条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撤销:

    一、受两次以上纪律处分的(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受处分后不够撤销处分申请时间的(即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9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

    三、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恶劣的。

    第五十三条 要求撤销处分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班主任及班委评议提出意见,系部研究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公示后,可撤销处分,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五十四条 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材料、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撤销处分申请表》及证明该生达到撤销处分所要求的有关材料。

     

  3.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阿拉善盟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