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优良的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大专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学校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违纪处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 告(处分期 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 6个月);
三、记 过(处分期 9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12个月);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合并处罚:
一、学校处分决定作出前,学生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先分别确定相应的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相同的,合并的处分为该处分;分别确定的处分种类不同的,合并的处分为其中最重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在确定的处分等级基础上加重一档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若学生在处分期内再次发生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按多次违纪认定;以较重的处分等级加重一级对其合并处罚,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期按最近的一次重新计算。
第七条 多人违纪: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 开除学籍:
一、学院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前,系部应当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开展“责令退学”的工作内容,“责令退学”相关情况需确保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知晓并同意。
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由保卫处会同其所在系令其限期离校。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应由学生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且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切事宜均由学生本人负责。离校时,由学院教务部门出具学习证明并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
按照所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予以处理,他人被教唆、诱使而违纪的,按共同违纪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如下情形之一,应当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或做伪证,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者或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规、违纪;
四、多次违纪的;
五、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诽谤、威胁、诱惑、贿赂、恶意举报、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六、群体违纪的组织、策划者或在共同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因其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如下情形之一,应当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揭发其他违纪事实的,有悔改表现的(考试作弊违纪者除外);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它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学生因患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四、违纪行为尚在准备阶段或者虽然进入实施阶段但主动放弃而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五、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第三章 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十二条 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学术诚信原则,存在剽窃、抄袭、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
二、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
三、被刑事拘留而又免于起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治安的学生,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损坏各种物品、设施,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正常生活、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课堂上有妨碍教师上课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公共场合要注意文明礼仪,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且不听劝阻者或穿拖鞋、背心等不适宜服饰进入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合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侮辱、谩骂或威吓同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网暴及提供器械器具和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或者未参与打架,但直接造成打架后果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打架斗殴且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人受伤,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拒不支付医疗或其他经济损失者,在应受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
三、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较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参与事件,使用语言或其它方式激化矛盾致使事态升级,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器具,未造成身体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教唆校外人员到校内外打架斗殴闹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违纪处理期间,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属于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及提供器械器具者,在应给处分基础上再加重一级处分。
十、学生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侮辱、诽谤、泄露隐私、人肉搜索、恶意围攻等侵害他人权益的网络暴力行为。轻微较情节、影响较小,经批评教育后能够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多人或多次实施,造成受害者情绪波动或学习生活方面的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胁迫他人参与围攻、传播隐私影像、致受害者心理严重受损或引发舆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确需承担医疗、误工等费用拒不承担的从重处理;屡教不改、造成受害者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涉嫌违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以盗窃、诈骗、勒索、抢夺等手段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相关财物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盗窃、诈骗、勒索、抢夺、侵占、冒领等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通过非法手段冒领他人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追回全部所涉金额,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中,所涉价值在800元以上的请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处理;
二、对非法侵占他人财物2次及以上者,经教育后再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主观故意为作案者提供有利条件,器械器具或进行掩盖、混淆视听,进行销赃、窝赃的给予与作案者同等处分;
四、有胁迫、威逼、诱骗等情节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盗窃或伪造公、私印章,档案、试卷等物品,或违反学院保密有关工作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侵犯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若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所涉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所涉价值在800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信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或参与电信诈骗、传销、变相传销等活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或参与赌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非校内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夜不归宿、晚归者,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外租房(宾馆开房)住宿过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再次违纪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在外租房(宾馆开房)住宿过夜引发纠纷的,由本人及同行者承担一切责任,学院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章用电或者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或者过失引发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移动、拆装宿舍内外电器、乱接电源;擅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棒、电热毯、洗衣机、电视机等大功率及不安全电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存放或使用酒精炉、易燃易爆品、有害物品、管制刀具等及在学生公寓内做饭、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内吸烟、喝酒,带动物进入公寓或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由于过失损坏公寓设施设备或他人财物,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翻窗跳楼逃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为旷课1学时(迟到、早退分别以课程前后15分钟为依据界定),旷操累计2次为旷课1学时。
二、累计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旷课31-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旷课46-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院的各级各类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网络等设备技术,有以下情形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盗窃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法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擅自使用他人计算机、电话等设备,造成经济损失、内容丢失、被窃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转载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告的信息至通信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其他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行为的,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和传播不健康内容,编造虚假言论和信息对社会、学校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藏匿、携带危险物品:
一、藏匿、携带、持有、制造、贩卖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藏匿或持有枪支、弹药、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及公共安全物品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严禁饮酒(包括各种含酒精类饮品)。凡发现饮酒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饮酒滋事(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动手打人等任意一种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由于过失损毁消防及安全等设施设备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如故意破坏消防及安全等设施设备的,应当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违社会公德或大学生形象,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合有不文明行为或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恶意欠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设施设备上涂、乱画,或在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喧哗、打闹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偷拍、滋扰、猥亵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夜总会、KTV、宾馆、饭店等场所参与陪侍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组织、介绍、容留、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伪造、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按如下情形给予纪律处分:
一、盗窃或伪造公、私印章,档案、试卷等物品,或违反学院保密有关工作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盗用、涂改或伪造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性文件、有价支付凭证、各类获奖证书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借用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伪造、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个人校园出入证转借校内多人使用,分别给予持、借人警告及以上处分;转借校外人员并进入校内引发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或意外伤害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并依法予以惩处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隐瞒病情(传染疾病),拒不配合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盗窃他人信息,故意泄露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如实提供各类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诽谤、污蔑,提供虚假证明、伪造或涂改证件者,骗取各类奖助学金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捏造事实、污蔑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虚假证明,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借各种证件、协议书、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和证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学院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追回全部所涉金额,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体检或体质健康达标测试中为他人参加测试或由他人代替测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传播宗教信息、发展教徒和私设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组织非法团体、黑社会性质的帮派团伙,参加黑恶势力,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非法团伙的形式组织、参与非法活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组织和参与放高利贷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谩骂、威胁、侮辱教师或拒绝和阻碍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报批程序、权限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由所在系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意见,附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以及旁证等书面材料(涉及旁证材料需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实物证据需拍照存档、电子证据在保证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同时需以PDF材料呈现),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处分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视情节及时在全院或系、校区、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三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一、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学生所在系部应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再作出处分意见。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所在系部查证,经系部讨论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学生工作处备案;留校察看、劝退、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部查证,经系部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作出处理意见后,报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由院长办公会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系部进行处理。
五、处分决定由所在系以处分决定告知书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告知日期以接收人签收日期为准;无法告知的可通过社区协助通知;如接收人拒绝签收,须进行文字说明,并有2名以上证明人签名;处分决定书中要明确告知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被处分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可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当年无资格评定奖学金及各类先进称号,处分期内取消助学金享受资格(助学金已发放需追回);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无资格评定奖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
第三十八条 对于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半年以上的学生,毕业时是否发毕业证书由学院行政办公会依据其表现研究决定。对毕业时所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不足半年的学生和仍处于留校察看期的学生发结业证书,在此后半年至一年内该生可向学院教务处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是否换发毕业证书由院长办公会依据其表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四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做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直接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应当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
二、申诉书应当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三、申诉书应当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第四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四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处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申诉复查若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决定进行变更、撤销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决定;若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做出变更、撤销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处理决定做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做出复查结论时,应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应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六章 撤销学生处分条件、工作程序
第五十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经考核达到本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申请时间:警告、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9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
第五十一条 撤销处分的必备条件:
一、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二、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学习成绩有明显的提高;
三、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
四、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五十二条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和性质作如下规定:
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达到撤销处分的必备条件即可申请撤销处分;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前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1/2;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前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1/2。
第五十三条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撤销:
一、受两次以上纪律处分的(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受处分后不够撤销处分申请时间的(即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9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
三、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恶劣的。
第五十四条 要求撤销处分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班主任及班委评议提出意见,系部研究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公示后,可撤销处分,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五十五条 学生撤销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材料、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撤销处分申请表》及证明该生达到撤销处分所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