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作用,系统推进学生综合评价改革,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以科学、客观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创新德智体美劳过程性评价办法,按照完善德育评价、严格学业标准、强化体育评价、改进美育评价、加强劳动教育评价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评价。
第三条 综合测评结果体现我院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各类奖学金评定,评优、评先、推优入党(团)等各项工作的首要依据,并经整理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条 办法适用于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中高职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30日和3月30日前完成。
第六条 综合测评工作在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监督下 进行。 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实施,其职责为:制定和修改综合测评办法;组织领导、监督全院综合测评工作;建立学生综合测评数据库。
第七条 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科科长、 辅导员、就业指导员、教学科长、班主任和学生代表(2-3 名)为成员的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审查本系综合测评工作;其职责为:组织领导本系学生综合测评的评定、审核、复查和公示等,最终将学生综合测评数据上报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班团干部、学生代表(2-3 人)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负责本班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其职责为:对所在班级学生各类测评数据进行评定评议、 统计审核、成绩生成等工作;将综合测评结果上报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测评程序
第九条 测评程序分班级测评、各系审查公示和学院核查档案三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日常表现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测评。基础性素质成绩根据记实和评议得出;发展性素质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与各级各类活动情况及所获奖励、证书等得出。
(二)各系审查公示:班主任将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在班级内 予以公布,无异议后报送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系综合测评 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无误后,将全系综合测评结果汇编成册, 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三)学院核查归档:学院对各系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并整理归档。
第十条 各系要维护综合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班主 任(辅导员)对本班级综合测评工作过程的合规性、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测评内容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成绩、基础性素质成绩和发
展性素质成绩三个部分构成,按百分制计分。
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成绩=学业成绩(60 分)+基础性素质成绩(20 分)+发展性素质成绩(20 分)。
每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在50分以上为及格。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是指学生在一学期所修读课程的期末结业成绩之总和乘以百分之六十,即为该生的学业成绩。
学业成绩 = ×60%
∑
必修课学分+0.9 限选课学分+0.5 任选课学分)
第十三条 学业成绩测算应遵照以下几点:
(一)必修课系数为 1,选修课为 0.9,任选课为 0.5;
(二)体育课程成绩同必修课程计算法,体测成绩不计入学业成绩测算中;
(三)不及格课程成绩在综合测评中按考试成绩实际得分的80%计算;
(四)重修成绩可计入学业成绩,缓考或补考成绩可不计入;
(五)等级分数折算为:优秀(95 分);良好(85 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
第十四条 基础性素质成绩包括“ 日常记实与评议”和“体 能测试成绩”两类基础测评指标,成绩由“记实”分值与“评议”
分值组成。
( 一)日常记实与评议满分为15分,主要记录测评学期内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公寓住宿、军训、劳动教育以及班级评价成绩。
学生在测评学期内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直接得6分;因违反学院教育教学相关规定,受院(系)通报批评者扣 0.6/次;受纪律处分者,按处分种类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依次扣6、4、2、1,可累计扣分;违反《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而未受处分者,每次减0.3分;不参加集体活动或不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服从教学和管理人员指挥者,每次减0.2分;无故旷课者每节课减0.5分,上课迟到或早退或不遵守课堂纪律者每次减0.3分;无故不出早操、不上晚自习或不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者每次减0.3分。
学生在公寓住宿测评分为3分,年度评比文明宿舍住宿生、优秀住宿生加3分、合格住宿生加2分,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的扣0.3分/人/次。
学生军事训练成绩记2分,学生按照“高等学校军事训练大纲”内容及课时完成训练,并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得2分,合格的加1分,未完成训练内容和课时的不得分,未参加军事训练的扣1分。
劳动教育成绩记2分,根据学生实际参加并完成劳动教育课时时间计算计分,其公式(实际完成劳动课时/应完成劳动课时)×2=劳动教育成绩。
德育成绩记3分,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测评小组评议方式进行,主要围绕学生思想品德、集体观念、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综合表现进行评议,分别给出 1-3 的分值(其中全班同学不得评定为同一分数,同一等级,小数点后需保留两位数)。
( 二)体能测试成绩满分为 4分,采用达标成绩计入,达标成绩根据学院体育教学部下发的文件为准;公式为:得分=4 分×达标成绩/100。
第十五条 发展性素质成绩主要考察学生在测评学期内参 与思想政治、素质素养、就业创业等学习培训,校园文化活动、科研创新,评优获和社会工作情况;其中参与思想政治、素质素养、就业创业等学习培训成绩满分为 5分;参与校园文化活动、科研创新,评优获奖和社会工作成绩满分为 15分,满分为20分。
第十六条 发展性素质成绩结合学生参与的思想政治、素质 素养、就业创业等学习培训,校园文化活动、科研创新、评优获奖及社会工作情况等实际记录和文件(由主承办单位或系部提供),参照本办法中表 1-8 加分指标,由各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具体加减分值,并通知班级测评小组执行。
(一)思想政治、素质素养、就业创业等学习培训主要指参加院系组织的各级各类教育学习活动,包括宪法(普法)、“党团校 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就业创业等及其他被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相关教育学习活动;以主(承)办单位或系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实际记录为准,结合学生的学习(参加)时长、获奖证书给予相应分数,同一项目按最高分计入,不同项目可累加计入,加满5分为止(具体按照表 1)。
(二)校园文化活动、科研创新、评优获奖及社会工作主要指学生在测评学期内参与社会实践、志愿公益、科研创新、文体活动 等以及所获技能、资格证书,所担任的工作履历给予相应分数,同一项目按最高分计入,不同项目可累加计入,加满15 分为止(具体按照表 2-8)。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综合素质测评价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毕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试连续2学期不合格者,不予颁发毕业证,由学院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并负责接受学生对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申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