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工作,规范请销假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逐步形成遵守校规校纪的观念,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特制定学生请销假制度,内容如下:
一、请假制度适用范围
请假制度适用于在校生在校内外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学生开学注册、上课、实验、集体活动、军训、政治学习、实习、考试、早间操、晚自习)以及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和要求学生参加的其他活动。
二、请假制度
(一)一日以内的病、事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并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备案,假条和相关证明材料送交所在系部管理。
(二)一日以上一周以内的病、事假,必须持有校医或旗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事假需持有关证明材料,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所在系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批准,报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并将假条和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三)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病、事假,必须持有校医或旗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事假需持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经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批准。并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假条和相关证明材料送交所在系存档。
(四)一个月以上一个半月以下的病、事假,必须持有校医或旗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事假需持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经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批准,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并将假条和证明材料送交系管理。
(五)因事集体请假者,应得到班主任或辅导员、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批准,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保卫处备案。
(六)学生在节假日期间离开学校,实行外出备案制度。离前需将前往地点、同行人员、何时返校、安全措施等以书面形式请假,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报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住校生需在公寓值班室出具签字的假条、离校单或离校证明,登记备案后方可离校。离校学生必须按时返校。
(七)零星请假以累计学时计算,每6学时为一日,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情节严重者依据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八)学生请假每学期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学时者,给予留级处理,单科缺课超过三分之一学时者,必须重修。
(九)在实习期间、考试期间请假,须取得家长、班主任、辅导员,所在系、教务处的同意。
(十)未经准假擅自旷课或离校者、请假期满仍不能归校上课且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者,视其情节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十一)请假人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仍不能归校上课的,须持有效证明办理续假手续,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假满返校后要及时销假。
(十二)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伪造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三、销假制度
(一)请假人最迟于假满后第二日到准假部门销假。住校生要按时到值班室销假,需续假时要提前续假。
(二)假期期满后两日内不销假又末续假者,从假期期满的第一日起按旷课处理。
(三)住校生请假同此制度。
四、本制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