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结合我院学生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专科学生和中专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由学生原所在系或校区通知学生本人并按学生登记的地址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逾期不办理或拒不办理手续无理取闹的,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强制执行。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或做伪证,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规、违纪;
(四)再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群体违纪的组织者;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揭发其他违纪事实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的。
第三章 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
(二)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
(三)被刑事拘留而又免于起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治安或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损坏各种物品、设施,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正常生活、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课堂上有妨碍教师上课等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及提供凶器和作伪证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打架或者未参与打架但直接造成打架后果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且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
(三)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较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提供凶器,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相关财物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偷窃、冒领、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价值在800元以上的,交司法机关处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从重处理;
(二)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窥或伪造公私印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不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混淆视听,进行销赃、窝赃的,与作案者同论;
(五)盗用、涂改或伪造他人证件进行违法、违规、违纪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有胁迫、威逼、诱骗等情节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由于过失损坏、私财物而拒不赔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损坏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损坏价值在800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隐匿、毁弃、私拆单位或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非法经商活动、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些人、骗取学校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的,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参与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对夜不归宿、晚归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擅自移动、拆装宿舍内外电器、乱接电源;擅自使用电炉、电热器、电热棒、电热毯、洗衣机、电视机等大功率及不安全电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存放或使用酒精炉、易燃易爆品、有害物品、管制刀具等;在学生公寓内做饭、点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学生公寓内吸烟、喝酒、带宠物等小动物进入公寓、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宿舍内打麻将者,一经发现,给予赢过及以上处分。
损坏学生公寓公物者,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不听教育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次违纪者,给予赢过及以上处分。因在外租房住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旷课10~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1~45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6~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学院的各类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违规违纪,利用网络等媒介,观看不健康内容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切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末经允许擅自使用学院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故意篡改、删除、破坏学院或他人的计算机内容,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告的信息传入到通信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院、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等媒介观看、制作、传播不健康内容等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藏匿、携带、持有、制造、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片刀等各类管制刀具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藏匿、持有枪支弹药、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饮酒(包括啤酒、果酒及各类酒精饮品)。凡发现酗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喝酒滋事(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动手打人等任意一种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破坏消防设施、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报批程序、权限及管理
处分违纪学生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时,由所在系、校区提出处理意见,附违纪学生的违纪事实以及旁证等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做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交院分管领导、由院行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视情节及时在全院或系、校区、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校区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学生所在系、校区应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再作出处分意见。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由所在系、校区查证,经系、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做出决定,报送学生工作处行文;
(二) 给予违纪学生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校区查证,经系、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处,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校区查证,经系、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处,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学院,由院行政办公会做出决定;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校区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系、校区进行处理;
(五) 做出处分决定后,由所在系、校区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中要明确告知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被处分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可为半年。
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三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无资格评定奖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无资格评定奖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半年以上的学生,毕业时是否发毕业证书由学院行政办公会依据其表现研究决定。对毕业时所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不足半年的学生和仍处于留校察看期的学生发结业证书,在此后半年至一年内该生可向学院教务处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是否换发毕业证书由学院行政办公会依据其表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年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撤销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鼓励他们改正错误、引导他们积极向上,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违反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撤销纪律处分条件
时间条件:
受到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三个月后,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后(毕业班学生可以自处分之日起半年后),符合申请撤销纪律处分的时间条件。
行为表现:
受到纪律处分期间能够按照《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内容要求自己的,符合申请撤销纪律处分的行为表现条件。
其他条件:
日常表现好,学习努力,积极参加课处活动,班级同学评价良好;
受处分期间没有再次违反校规校纪。
撤销纪律处分程序
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在符合撤销纪律处分条件后,提出撤销纪律处分申请(内容包括对错误的认识、改进情况、自我评价等),填写《学院违反纪律学生撤销纪律处分申请表》,进行书面申请。
班级评议
班主任组织班委会成员、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对撤销处分申请进行评议,提出是否撤销处分的意见。同意撤销处分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报所在系(校区)。
学生所在系(校区)审查
系(校区)召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学生表现和班级意见,同意撤销纪律处分的,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审核
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撤销纪律处分的,印发学院字文件,撤销学生纪律处分。
提前撤销纪律处分
符合下下述条件者可以提前撤销处分:
经有关部门认可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者;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为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
做好人好事或德育方面有突出成绩受到学校通报表扬者;
在盟及以上级别各类竞赛、活动中取得良好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者;
推后撤销纪律处分
出现下述情况者推后撤销处分:
再次违反校规校纪者;
经常旷课、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其他违反校园行为规范行为者;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学院违反纪律学生撤销纪律处分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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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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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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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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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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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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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文件号 |
学院学字( )号 |
处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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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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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分 期 间 自 我 总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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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意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系、校区意 见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 工作处 审核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另附学生个人撤销纪律处分申请